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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13级学费里面包含“参保永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受理单位:  学生工作部 武装部
信件类型:  舆情反映 服务类别:  
提交时间:  2016-08-02 12:11:07 处理时间:  2016-08-08 09:49:30
点击次数:  16595 提问者身份:  学生
信件内容:  2015年年末的时候就组织过关于“永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收费。那时候还给每个不自愿参缴的同学签署了“自愿放弃承诺书”。现在在新学期收费有以下几个问题: 一、现在收费是2017年度到2018年度的参保费用吗? 二、是2017年度到2018年度的费用,那么请问,我们大四2017年上半年基本不在校,下半年也已经毕业了。这笔钱我们真的使用的到吗? 三、不是2017年度到2018年度的费用,请问2015年年末收取得费用怎么处理和所谓“自愿放弃承诺书”为何变成一纸空文。。。 四、好多同学由于户籍还是在老家,每年家里按照老家的规定办理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以恳求学校能遵从“学生自愿办理的原则” 五、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2011年发布的《永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30元。收取150元合适吗? 如果是我们了解的不清楚,还请相关部门出面解释解释,最好能发个权威通知。该交的费用我们还是会交的,毕竟这个问题在毕业同学周围比较敏感。
姓  名:  欧*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1日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如下:
      1. 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2.湖南省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5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不低于150元)。
      3.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缴费制度(1月1日——12月31日),居民以家庭、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
      4. 每年的8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保缴费期。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国家政策性医保,是一件利国、利校、利生的好事。根据(湘发改费【2015】648号)文件精神,学校可按规定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保障我校大学生抵御大病的能力,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经学校领导研究同意:决定对我校2013级、2014级、2015级和2016级学生预代收150元整的永州市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最终标准以永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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