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同学: 你好!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校组织教务处进行了认真调查,2016级学生按照我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湘科院教字(2012)48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学生每学期课程考核后,对不及格课程,视其具体情况予安排补考或重修,在学习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正常补考或重修”。因此该生在重修考试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正常学习期限内,不能再次重修该课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精神及有关要求,我校从2016级开始全面取消“清考”制度。不再举行大四总补考。 而对于未收到复习资料的问题,学校没有任何文件制度规定老师必须对学生发放复习资料,敬请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