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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发布时间 : 2016-03-11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流程

(1)教学事故的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接到报告(举报或告知)后,立即着手教学事故情节的核查,收集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并在教学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科技学院教学事故认定表》及相关材料报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在接到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下达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收到教学事故处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提出申辩;逾期不予申辩的,视为默认。

三级教学事故申辩材料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复核,一级和二级教学事故申辩材料须提请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对处理材料、申辩材料复核无误后,由教学质量管理处提请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学校发布教学事故处理决定。

(2)教学事故的处理

经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按相应级别和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一名教师在一个学期内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第2次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在一个学期内发生3次二级教学事故,第3次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申诉与仲裁

 教学事故责任人、举报人、检查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或认定等级不当等,应在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决定正式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填写《湖南科技学院教学事故处理申诉表》,提交确切的佐证材料。

 对要求明确、理由及证据充足的申诉,学校教学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并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裁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裁决意见,应提请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裁决;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与上述裁决不一致的原处理决定报请学校予以撤销。